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上訴人甲○○
丙○○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