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25號上訴人 藍子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艾淇蔡嘉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應繳裁判費23,03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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