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佳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馬佳玟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歐陽儀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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