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0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月25日下午3時10分許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