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96年度訴字第178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甲狀腺疾病,希望可以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裁定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本院裁定自97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雖有甲狀腺疾病,然據臺灣桃園看守所衛生科張護理師稱:「被告於所內就甲狀腺疾病幾乎每個星期都有就醫,醫生有開藥予其服用控制,如需戒護就醫醫生會開單,但目前沒有收到醫生之開單」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附卷可參,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情事,此外,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