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