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郜守禮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3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簡字第1762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郜守禮被訴侵入他人建築物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郜守禮明知新北市○○區○○路○號住宅及鐵皮屋倉庫為他人所有,竟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未經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即告訴人 許資生 同意,於民國105年12月間,侵入與上揭住宅相連通之鐵皮屋倉庫,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106年11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最末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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