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2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泉於民國106年4月29日晚間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與貴陽街2段口,見告訴人 陳中興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逆向行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其他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公然以「幹你娘雞掰」之粗鄙用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年1月1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