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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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6號再審聲請人 蔡馬秋娥
蔡瑋宸 蔡美惠 蔡美麗 蔡雅婷 蔡逸昌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麗玉 共同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7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吳芝瑛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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