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1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琇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