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鄧恒志 相對人 莊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26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250,
000元,詎自102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929,5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年2月20日雲院通非信決103年度司拍字第1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南昌││0000-0000│建│1588│10000分之65│莊美玲應有部分65/10000││0│││││││││││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00│雲林縣斗南鎮永│12層鋼筋混凝土│四層73.34│73.3│陽台20.39│全部│莊美玲所有││0│000│07-0000地號│安街186號4樓之│造││4│││││1│││3│││││││├─┴───┴───────┴───────┴───────┴─────┴──┴─────────┴──────┴──────┤│共有部分:南昌段00000-000建號4,467.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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