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3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𡍼月琴
段49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𡍼月琴」。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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