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因債權人均未附證物,故請提出本件債權之相關資料(如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
)及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證一、證二之證物影本各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立弘通信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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