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一寬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43×10=301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說明本件更生聲請理由,包括債務種類及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補正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 葉涂錦雀蘇子淇 有何不
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105年10月1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應盡可能提出「最近6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單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
載每月負擔伙食費5000元、交通費800元、水費500元、電費2000元、瓦斯費800元、扶養費7000元、手機費1400元、網路費999元、有線電視台費用500元、醫療費300元、機車分期付款3000元、雜支費2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10月1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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