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乙○○、丙○○○與被收養人甲○○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為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於民國85年9月13日死亡)、丙○○○(女,民國15年9月4日,已於民國112年6月1日死亡)之養女,惟乙○○、丙○○○已歿,聲請人欲回歸本生家庭,為此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乙○○、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揆其修正意旨乃謂養父母死亡後,依原條文第1080條第5項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失之過嚴。是於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乙○○、丙○○○收養為養女,而養父母皆已死亡,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聲請人 陳明 期望能回歸本生家庭,以照顧其獨居之生母,而聲請人之生父已死亡,生母及本生家其他兄弟姊妹亦均同意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等語無誤(見卷附同意書及本院114年3月3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本院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