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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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5號聲請人 鄒海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鄒張竹英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業經聲請人所在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之驗證或證明之聲請狀,若聲請人係委任送達代收人提出本件聲請,則應另提出聲請人所在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之驗證或證明之委任狀(正本),委任事由載明「拋棄對被繼承人鄒張竹英之繼承」,不得就拋棄遺產範圍為限制。代理人則應於聲請狀上載明代理人之身份,並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由代理人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
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繼承人鄒張竹英全體子女(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能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時點之證明文件,或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庭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