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張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德恒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即執行債權人)於強執行程序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肆萬柒仟叁佰元(計算式:1,933,600+1,637,200+1,800,000+4,149,700+3,226,800=12,747,300),而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執行之不動產地上權(即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380、380-1、380-2、381、381-1及381-2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經執行法院鑑價結果,其價值為壹仟伍佰叁拾陸萬貳仟叁佰貳拾壹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核定為壹仟貳佰柒拾肆萬柒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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