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6列「依指示匯款47萬5200元....」,應更正為「依指示陸續匯款84萬7800元,其中於96年1月4日匯款47萬5200元....」;第19列「由甲○○將....」,應更正為「由甲○○於同日將....」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犯行時間為96年1月4日,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減輕其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