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鄭明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 林惠珍
京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運勝 訴訟代理人 路世安
鄒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0,4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6,7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8.29平方公尺×1/2(原告應有部分)=653,72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6,7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3.19平方公尺×1/2(原告應有部分)=4,285,1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6,7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41.94平方公尺×1/2(原告應有部分)=2,855,199元。
(四)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6,7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06平方公尺×1/2(原告應有部分)=426,351元。
(五)以上合計:653,722元+4,285,137元+2,855,199元+426,351元=8,220,4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