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煜揚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交易字第2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煜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9行「等傷害」補充為「及腹壁挫傷等傷害」,及證據部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室事件通知單」更正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補充被告黃煜揚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
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被告未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在卷可憑(參106年度偵字第26959號偵查卷第30頁),則被告無駕駛執照而駕駛自用小客車,不慎與告訴人 林賴明君 發生碰撞而致告訴人受傷,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照駕駛而過失傷害罪。又被告肇事後留在現場,於警察至肇事現場處理時,向警承認其為肇事者,而向警自首並接受裁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可資為憑,應認被告係於為警發覺其本案過失傷害犯嫌前,即主動在現場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被告既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6959號被告黃煜揚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煜揚無駕駛執照,於民國106年3月31日下午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1號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南向172公里200公尺處,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應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陰、有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道路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在未保持安全間隔下,仍貿然前行,因而追撞同路同向、由林賴明君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尾,致林賴明君受有頸部挫傷、下背部挫傷等傷害;林賴明君所搭載之乘客 廖筠蓁 亦受有左肩部挫傷、下背部挫傷等傷害(此部分過失傷害未據告訴)。
二、案經林賴明君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煜揚於國道公路警│於上開時、地,追撞告訴人│││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駕駛之前揭車輛車尾之事實│││錄表之供述。│。│├──┼───────────┼────────────┤│2│證人即告訴人林賴明君於│全部犯罪事實。│││偵訊之證述。││││││├──┼───────────┼────────────┤│3│證人廖筠蓁於警詢之證述│被告於上開時、地,追撞告│││。│訴人駕駛之前揭車輛車尾之││││事實。│├──┼───────────┼────────────┤│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1、車禍情形。│││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2、被告無駕駛執照之事實│││106年10月18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63007089號函附││││之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室事件通知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5│全民醫院診斷證明書、該│告訴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院106年11月10日全院松│傷害之事實。│││字第721號函附之病歷資││││料、仁濟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該診所106年11月3││││ 日仁 總字第1005號函附之││││病歷資料。││├──┼───────────┼────────────┤│6│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委員會106年8月16日中市│持安全距離撞及前車,為肇│││車鑑字第1060007244號函│事原因。其駕駛行為顯有過│││附之鑑定意見書。│失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其乃無照駕駛,因而致告訴人受傷並應負刑事責任,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檢察官周佩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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