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3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320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告 林億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58元,及其中新臺幣79,995元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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