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9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財產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請提出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之轉帳證明、匯款憑單),並說明已於何時毀諾。
⒉聲請人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
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軍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⒌前妻 邱毓倫 及受扶養人父親 林萬乾 、母親 林江 嫁妹95、96年度
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林萬乾、母親林江嫁妹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保費、退撫費、膳食、健保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⒎請分別提出擔任 郭明強王炳南 之借款保證人之保證契約書。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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