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犯罪嫌已確實悔過,並於審理中坦承犯行,而被告於羈押前,經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於96年6月27日診斷患有兩側乳房腫瘤症狀,被告擔心自己身體狀況以致日夜操煩,爰聲請准予保外治療就醫。
三、本件被告就其聲請固提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據,惟該診斷證明書之醫囑係記載以「建議精神科、心臟內科及胸腔內科門診」,經本院向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函查被告於羈押期間就醫紀錄,被告分別於96年5月9日、同年
7月9日戒外送醫,其檢驗結果及醫囑分別以「乳房超音波檢:右側一塊,左側二處腫塊,建議半年乳房門診追蹤。」(96年5月9日外科門診)、「疑似荷爾蒙異常」(96年7月9日精神科門診)、「⒈建議精神科門診⒉乳房外科定期追蹤。」(96年7月9日外科門診)等情,分別有臺灣桃園女子監之被告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紀錄三份在卷可查,是依被告上開診療結果,難認被告現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
四、縱而,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因其聲請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不符,且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亦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