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告A被告 楊連春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被訴強制性交未遂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被訴強制猥褻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此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