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劉致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