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本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50,000元,應
繳裁判費495,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5,0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