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1號聲明人 趙旻韜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第三審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趙旻韜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程序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935號),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議),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鄧振球法官楊力進法官宋松璟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