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808號抗告人 蕭智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5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蕭智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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