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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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順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4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林宜亭通譯陳建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曾順平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順平與 胡僑珆 為前男女朋友關係,曾順平於民國106年6月
5日10時2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號順達輪胎行內,因修車問題與胡僑珆發生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胡僑珆之頭部、拉扯胡僑珆之頭髮、用腳踹胡僑珆之右側大腿並與胡僑珆發生拉扯,致胡僑珆受有右手拇指瘀血及右大腿瘀血之傷害(所涉犯傷害罪部分,經胡僑珆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爾後,胡僑珆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離開現場,曾順平竟另基於強制與公然侮辱之犯意,強行將該自小客車之駕駛座車門打開,且站在駕駛座與車門中間,阻擋胡僑珆關車門,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胡僑珆駕駛該自小客車離開現場之權利,並當場對胡僑珆辱罵:「你不要再雞雞八八的沒有關係」、「你再雞掰一點」、「操你媽的雞八」等言論,使行經該處之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胡僑珆之人格及名譽(所涉犯公然侮辱罪部分,經胡僑珆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嗣經員警到場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4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宜亭
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