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福銓選任辯護人林傳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福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福銓因涉嫌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17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5月2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強盜罪嫌,乃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亦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準此,本件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目前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方式取代。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惠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