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龍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