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3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藏匿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
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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