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相對人 韓錦霞 相對人 趙潘月 相對人 趙克心 相對人 江播 相對人 林東坡 相對人 林鳳池 相對人 賴美 相對人王 鄭阿繁 相對人 張增鑫 相對人 顏世綱 相對人 謝健鵬 相對人 卞文生 相對人 林壯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審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國(下同)102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份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三(即本件附表二)比例負擔。」,而相對人(即被告)張增鑫、謝健鵬、林壯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5年度重上字第9號判決駁回,原審因而全部確定。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分別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0,376元、本院閱卷費(104年3月5日)100元、(103年8月7日)118元、(103年7月10日)160元、臺東地政事務所勘測複丈費160,000元、臺東地政事務所謄本閱覽費320元(本件原審所涉土地僅16筆,102年10月7日申請錯誤440元、另案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號所涉及6筆土地,則均不予列計),合計791,074元,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比例,計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聲請人所提出105年1月21日臺東縣政府統一收據分區使用證明1,300元,本院卷內無相關資料,臺東地政事務所102年3月27日謄本閱覽費420元為原審起訴前發生,均非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故不予列計;聲請人對相對人韓錦霞之請求已於原審判決駁回,韓錦霞不在負擔訴訟費用之列,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一┌───┬────┬────────────┐│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元,││││原則元以下四捨五入)│├───┼────┼────────────┤│1│張增鑫│174,036│├───┼────┼────────────┤│2│顏世綱│142,393│├───┼────┼────────────┤│3│趙潘月│71,197│├───┼────┼────────────┤│4│趙克心│126,572│├───┼────┼────────────┤│5│謝健鵬│87,018│├───┼────┼────────────┤│6│卞文生│31,643│├───┼────┼────────────┤│7│江播│31,643│├───┼────┼────────────┤│8│賴美│31,643│├───┼────┼────────────┤│9│林東坡│23,732│├───┼────┼────────────┤│10│林鳳池│31,643│├───┼────┼────────────┤││林壯垣│23,732│├───┼────┼────────────┤││王鄭阿繁│15,822│└───┴────┴────────────┘附表二┌───┬────┬────────────┐│編號│被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1│張增鑫│百分之二十二│├───┼────┼────────────┤│2│顏世綱│百分之十八│├───┼────┼────────────┤│3│趙潘月│百分之九│├───┼────┼────────────┤│4│趙克心│百分之十六│├───┼────┼────────────┤│5│謝健鵬│百分之十一│├───┼────┼────────────┤│6│卞文生│百分之四│├───┼────┼────────────┤│7│江播│百分之四│├───┼────┼────────────┤│8│賴美│百分之四│├───┼────┼────────────┤│9│林東坡│百分之三│├───┼────┼────────────┤│10│林鳳池│百分之四│├───┼────┼────────────┤││林壯垣│百分之三│├───┼────┼────────────┤││王鄭阿繁│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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