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7號再審原告 王永義 再審被告 許綸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993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5,675元(即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993號判決附件一、二所示之金額),應徵收再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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