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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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江仁湧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治衡 、 李文鵬 、黃雪芬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