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慧美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審理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湯慧美之妨害婚姻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
239條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擬具釋憲聲請書,於同年12月11日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9年5月29日,對上開規定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原據以停止審理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審理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