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慧美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239條前段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補充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239條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補充解釋,於大法官為補充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何効鋼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柔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