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03號聲請人 薛美鳳 即貿生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貿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貿生企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資料。
二、貿生企業有限公司負債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