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94年5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家母年逾80,一人獨居無人照顧,且被告尚有一子一女在求學當中需要被告返家督促管教,而被告已知毀損被害人之玻璃,自當前往和解處理,被告已對於案情均據實陳述,且保證隨傳隨到,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