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翔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573號、第166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任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 任驤 」印章壹枚及「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存摺類取款憑條」上偽造之「任驤」印文壹枚均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任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並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為證。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偽造「任驤」印章,屬於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應分論併罰,尚非可採。
(四)爰審酌被告未得到告訴人任驤之同意,即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取得金錢,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及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管理存款業務之正確性,且金額甚多,所為實有不該,又考量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和解,但因被告與告訴人間尚有其他金錢糾紛,故無法成立和解,以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罪,態度尚可,暨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有部分是為支付父親喪葬費及其他相關支出,尚非全然供己私用,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經濟狀況尚可,家中有妻兒子女待其撫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其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又坦認犯行,顯有悔改之意,堪信被告已知其錯誤,且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無再犯之虞,又被告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考量被告前揭犯罪動機與目的,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惟被告所為,仍應課予一定負擔為宜,爰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載之金額,以資警惕。
(六)被告偽造之「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存摺類取款憑條」1張,已經被告持以向農會人員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但該憑條上偽造之「任驤」印文1枚,以及被告偽造之「任驤」印章1枚(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