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億元,折合銀元捌拾叁億叁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億伍仟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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