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佑澤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交訴字第6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佑澤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佑澤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車禍肇事後致告訴人 黃瓊誼 受有左膝擦傷之傷害,卻未加救助即逕自逃逸,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告訴人所受傷勢,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和解並給付和解金,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打臨工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多元,但有工作才有收入,大部分靠老人年金過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0號被告李佑澤男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法法條,分述如下:
一、李佑澤(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14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於民國111年2月9日上午8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875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大源一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旋於行經大源一街與大源十三街之無號誌交岔路口處時,原應注意同為直行車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於注意而逕行通過上開交岔路口。當時黃瓊誼適騎乘車牌號碼000—DWU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源十三街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而行經上開交岔路口,見李佑澤所騎乘之車輛突然出現,因閃避不及,遂發生擦撞;黃瓊誼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膝擦傷之傷害。詎料,李佑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後,於下車察看黃瓊誼之情況時,明知黃瓊誼已經受傷,竟未對其施以救護,亦未呼叫救護車或報警處理,隨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驅車離去。嗣經黃瓊誼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及黃瓊誼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佑澤矢口否認有何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是告訴人黃瓊誼撞到伊的機車後,因自己驚嚇而跌倒,伊有回去把告訴人扶起來,也有問她要不要叫救護車;伊不清楚告訴人有報警,伊認為告訴人沒有事;當時伊有問告訴人有沒有事,她都不講話,伊就先離開了云云。惟查,案內車禍發生過程及被告嗣後逃逸之情節,業經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述甚詳,並經其於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屬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採證照片、案發路口民宅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損照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之車籍資料及告訴人所提出之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綜上,足認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其肇事逃逸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檢察官張良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