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聲請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