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琪祐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被告 謝佩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874、16314、26860、39896、399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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