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16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普通竊盜│常業詐欺│││罪名│條例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7月間某日│94.11.22│91.6.6前約1││││及94.8.15││個多月││├──────┼──────┼──────┼──────┼──────┤│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4年│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4年│││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732│偵字第2400號│偵字第15244││││號││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第61│95年中簡字第│95年金上訴字│││實││號│1541號│第1608號│││審├────┼──────┼──────┼──────┼──────┤││判決日期│95.01.26│95.06.23│95.09.06││├─┼────┼──────┼──────┼──────┼──────┤││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訴字第61│95年中簡字第│95年金上訴字│││判││號│1541號│第1608號│││決├────┼──────┼──────┼──────┼──────┤││判決確定│95.02.20│95.07.17│95.09.28││││日期│││││├─┴────┼──────┼──────┼──────┼──────┤││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1│修正前刑法第│││所犯法條│條例10條1項│項│340條││││││││├──────┼──────┼──────┼──────┼──────┤│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減刑條例│3款│3款│3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拘役或罰金金│15日│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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