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景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景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景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4月6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記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13年5月7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2月7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郭豫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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