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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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 林淑芬
林依潔 林永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3,15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