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697號債權人費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 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若為公司,則應併表明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另聲請狀底應蓋印債權人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