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債權人工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龍禮 債務人啓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啓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相對人為「啓盛營造有限公司」或「啟盛營造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為「黃啓瑞」或「 黃啟瑞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侯群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