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債權人 蔡素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為何?(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柏暐五金
有限公司之業務不當撞上債權人駕駛之車輛,請陳明債權人向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1月
9日」?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9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中部
汽車服務明細表金額新臺幣2,4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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